土地政策丨新舊對比!新《土地管理法》7大亮點解讀以及對房地產開發的影響(4)
- 2019-09-02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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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對比!新《土地管理法》7大亮點解讀以及對房地產開發的影響(4)
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九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拒不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或者自行拆除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八條改為第八十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占用土地論處。
違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二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 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刪除
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刪除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依照本法規定,處罰機關作出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等處罰決定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執行處罰決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調整。
來源:拓維律師事務所、法律權威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