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起訴借款方討要欠款,卻被判需自擔利息損失 這是為何?
- 2019-09-23 09:06:00
- 楊舸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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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商業保理公司通過 P2P 平臺向安徽一家商貿公司發放 30 萬元借款,可借出去的錢既未收到利息也未收回本金。為此,商業保理公司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但借款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公司還得自擔合同期內利息損失。
通過P2P平臺借款30萬
2018 年 1 月 12 日,原告商業保理公司通過 P2P 平臺向被告商貿公司出借 30 萬,并于線下簽訂《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服務費等。雙方還約定,如借款人逾期不能按時還款,則逾期利率及借期內利率均按 24% 計算。
然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未依約支付利息, 3 個月借款期限到期,被告也未歸還本金、利息,經原告催告后仍拒不歸還。
2018 年 5 月 11 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本金 30 萬元,利息 7397.25 元,并以本金 30 萬元、按年利率 15% ,以實際欠款天數計算逾期利息。
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 《借款協議》為無效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商業保理公司,具備準金融機構的特點。根據《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商業保理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金融活動;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原告作為準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借貸平臺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并非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具備了經營性特征,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商業保理業務屬于特許經營的范圍,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經查明,原告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為進出口保理業務、國內及離岸保理業務、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服務,不包括發放貸款,其超越經營范圍發放貸款,違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定。
綜上,法院認定涉案《借款協議》為無效合同。
法院判決被告歸還本金等 原告自擔合同期內利息損失
本案中, 3 名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視為放棄其抗辯權利。
文章來源:保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