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深圳公司銷售跨境電商葡萄酒,逃稅182萬余元
根據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粵03刑初680、791號顯示,自2016年8月至案發,該公司被告人張某與深圳某
供應鏈公司總經理李某合謀,將本應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葡萄酒以跨境電商貿易方式報關入境,并在境內銷售。
經查,自2016年8月8日至案發,被告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進口
法國卡思黛樂、
澳洲譽嘉、奔富等24個品牌的葡萄酒,共計306751支,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1822910.84元。
據悉,被告公司葡萄酒總共兩個進貨渠道。一個是以一般貿易方式從文錦渡口岸進口,進口稅率是48.2%;另外一個是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進口,進口稅率是25%并收取每瓶葡萄酒1-7元不等的操作費。跨境電商平臺是B2C,主要是銷售給境內個人消費者,所以稅率低。但是被告公司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葡萄酒并未銷售給境內的個人消費者,而銷售給國內經銷商,從中賺取了23%的稅率差。
消息顯示,這些通過跨境電商入境的酒只銷售給不需要報關單證和衛生檢驗證書的商家,如一些小型煙酒行。或者公司直營,賣給各地的經銷商和代理商。
02
罰款300萬元,被告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7月6日,深圳海關緝私局開展代號“使命2017-10”海關稽查與緝私查緝的聯合打擊行動,對該供應鏈公司、給進口商以及倉庫進行查緝。在該查緝行動中,抓獲涉嫌參與走私犯罪的黃某某、孫莫某、鄒某等12人,張某于2018年5月11日投案自首。
經審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公司總經理張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黃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孫某某犯走私普通貨物 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被告人鄒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依法變賣的款項則依法上繳國庫。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03
跨境電商貨品二次銷售即觸碰紅線
被告公司把跨境電商進口的葡萄酒按照一般貿易進口的葡萄酒進行分銷,因此觸犯刑法。那么,這兩種進口方式的葡萄酒有何不同?
就此,
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祥律師指出:根據2018年《六部委發布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二次銷售是明令禁止的。這是跨境電商的紅線。
此外,經營跨境電商需要有特定資質,根據判決書顯示,上述深圳進口葡萄酒公司并未獲得批準。
“另據《刑法》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稅稅額款超過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壁w春祥說。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 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上述被告因為主動投案并積極上交罰金 而被從輕處罰。在此,希望酒商規范經營,不要在跨境電商上嘗試賺取不正當利潤。
(部分內容源自“
中國裁判文書網”)
(來源:來源:葡萄酒商業觀察微信號;編選:網經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