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 2019-12-02 10:42:00
- 劉智遠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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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7 〕第3 號發布)同時廢止。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適應動產融資業務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標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國際最佳實踐,在適用范圍、登記協議、登記期限、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修訂,著力滿足市場主體對于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制度、提升企業融資可獲得性的需求。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修訂說明
為適應近年來動產融資業務的發展,更好地提供動產擔保登記公示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 〕第3 號發布)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7 年頒布并于2017 年修訂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登記、查詢活動進行了規范。 近年來,動產融資業務發展迅速,市場主體對于建立高效便捷統一的動產擔保制度、提升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優化我國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對標現代動產擔保制度的國際最佳實踐,進一步優化現有配套制度。為適應上述新形勢和新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對原《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進行了必要的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適應動產融資業務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在適用范圍、登記協議、登記期限、責任義務等方面作出修訂。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 1)在附則中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滿足市場主體自發開展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的需求,加強對各類登記行為的正面引導; ( 2)取消登記協議上傳要求,提高登記效率; ( 3)將初始登記期限、展期期限下調為最短1 個月,使登記期限的選擇更加靈活便利; ( 4)增加融資各方法律糾紛責任義務條款,明確由登記方承擔保證信息真實性的責任; ( 5)修訂或新增債權人與質權人名稱、注銷登記時限、撤銷登記、解釋權限等其他條款,使表述更加規范、明確。
三、公開征求意見情況
2019 年5 月7 日至5 月21 日,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人民銀行網站發布公告,就《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 期間,共收到 18 個機構和個人提出的有效意見40 條,已采納33 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增加其他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登記的參照條款; ( 2 )取消登記協議上傳; ( 3 )調整登記期限; ( 4 )修改部分文字表述。
未采納的7 條意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融資租賃不宜納入《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參照適用范圍 。 未采納理由:業界普遍認可融資租賃是具有擔保性質的一種交易方式,參照適用《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有利于保障其交易安全。
(2 )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查詢條件 。 未采納理由:“一照一碼”仍在推廣,“三證合一”尚未完全普及,目前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查詢條件的時機尚不成熟。
(3 )明確應收賬款描述具體內容。 未采納理由: 由登記當事人自行決定登記填寫內容,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
(一)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
(二)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
(三)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四)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
(五)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質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應收賬款出質,具體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及其收益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聯網的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六條 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權利的,質權人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質權。
第二章 登記與查詢
第七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第八條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 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的,應當與出質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 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質權人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時,應當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
第十條 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