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終被《民法典》正名,如何正確解讀保理合同的常見糾紛?
- 2022-05-26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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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是最重要的供應鏈金融業務模式之一。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法律層面尚未有保理業務的概念,相關規范的缺乏,導致保理案件的裁判缺乏統一的標準。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生效后,專章規定“保理合同”,對保理業務的性質、內容、形式、效力等進行明確。至此,保理合同從無名合同進入了有名合同的行列,那么什么是保理合同呢?
一、 保理合同的法律含義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保理合同的實質是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保理融資款(也稱 “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或“貸款”)或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或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作為保理融資對價,債權人將基于基礎合同法律關系對債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人以債務人對其負擔到期清償債務的方式,作為保理商保理融資本息、服務費等費用的來源。保理合同屬于要式合同,需要簽訂書面保理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保理人。
二、 保理合同的類型及法律意義
保理合同的類型: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和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
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權的保理合同 , 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 , 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但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 , 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 , 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這種保理業務對保理人風險小,收益少。
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保理人只能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來彌補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收購該債權所花費的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但保理人向債務人所主張的全部應收賬款均歸屬于保理人,而不需要將超過保理融資本息和相關費用的款項歸還債權人。這種保理業務對保理人風險很大,但收益也很大。
三、 保理合同的交易模式
四、 幾種保理合同常見的糾紛類型
1. 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虛構應收賬款對保理人權益的影響的爭議?
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2. 保理合同簽訂后,應收賬款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同變更或終止對保理人的權益影響的爭議?
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即保理人仍可按照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債權人的債權額向債務人主張,該條款明確限制在應收賬款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時,不得變更或終止基礎交易損害保理人權益。
3. 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多個保理人同時主張權利,優先保護權順序?
( 1 ) 應收債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 2 ) 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 3 ) 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
( 4 ) 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
4 、保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
( 1 )保理商僅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時管轄權的確定
管轄原則上依據保理合同來確定,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形下依據法律規定。具體而言,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管轄協議,應當優先尊重當事人約定,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愿。另一方面,如果保理合同無約定管轄、約定管轄不明或約定管轄無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 2 )保理商僅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時管轄權的確定
管轄原則應結合基礎合同中有關管轄的約定確定管轄。保理商單獨起訴債務人,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是基礎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關系。保理商接受債權轉讓,其中應包括解決爭議的條款,故應當按照基礎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若基礎合同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地管轄。
( 3 )保理商同時起訴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時管轄權的確定
因保理商與應收賬款債務人之間一般沒有契約關系,基礎合同和保理合同如果約定了不同的協議管轄條款,則易導致協議管轄沖突的情況發生。故在保理商同時起訴的場合,如果債務人提出管轄異議,則應根據基礎合同約定的確定管轄或依據基礎合同適用法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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