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融資租賃在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的行業功能
- 2019-04-02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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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監管體制及政策的調整,租賃行業以往主要業務領域中政府平臺業務的資金穿透、房地產行業的強監管、光伏新能源國家530新政、EPC業務的墊資禁止等不利因素逐步累積。在經濟整體不振、行業強監管態勢下租賃公司融資手段、融資能力的瓶頸,融資租賃行業的行業性問題與諸多租賃公司自身的個性化問題相互交織,融資租賃行業進入了一個必須調整的關鍵時期。
在此大背景下,諸多租賃公司均在思考如何突破現實困境,并力圖在整體層面對本公司下一步的業務轉型層面有所突破。在電力儲能、新能源汽車等諸多行業租賃公司大規模進入、開拓、深耕的大背景,市場依存的租賃藍海已然不多。本文力圖探索在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融資租賃等相關投融資業務形態的進入和發展,并就基本的交易結構及相關行業共性問題予以探討,以形成行業及市場共同的業務關注點,為租賃行業拓展一條新的業務增長點。
一、發揮融資租賃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業務功能的必要性
(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強勁的資金需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的規定,我國對于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但在實踐中,由于強勁的基礎設施投資沖動,業主往往都面臨著資本金不足及項目投資無法落實的局面。而作為EPC承包方由于集團公司禁止墊資建設的規定而無法提供工程的前期建設墊資。尤其是在今年財政收緊、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越發突出。建設單位為了承攬工程,對多渠道尤其是相對安全、低成本的資金有著強勁的需求沖動。
(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資金服務回報率較高,可較快做大租賃公司資產規模
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一般需要較大的資金量投入,其資金融資規模需求量較大,一旦在該領域形成一種成熟的融資模式、商業模式、風控模式,則因為其項目單體較大的資金需求額度和基礎設施投資的較大市場,極易形成可復制的商業模式,有助于租賃公司較快做大做強。一旦租賃公司能夠以多種形式進入該領域,則可以協同公司目前的多種業務形態,形成規模優勢,從而獲得較高的資金回報率。
二、租賃公司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業務的可行性
(一)基礎設投資建設領域主要的標的物、租賃關系性質認定等合規性障礙在項目信用風險受控的情況下不會造成顛覆性風險
租賃公司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最可能采取的業務模式是以項目融資租賃為突破口,并輔助以保理、物資采購、經營租賃、保險經紀等配套服務。因為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模式各異、融資形態各異,由此造成其租賃標的物區別于傳統的權屬清晰、模式成熟的設備直租或回租模式。故就項目投入整體衡量,其最大的障礙來自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及租賃標的物的確認的合規性風險。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未制定統一的《融資租賃法》,對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依據《合同法》中的融資租賃一章及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進行規范調整。在該兩部法律文件中并未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及適格標的物進行明確的列舉或排除式的規定,從而造成實務中大量的對于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和標的物的認定產生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常常引用司法解釋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進行裁判,但因為沒有統一標準且觀點各異,大量的交易被以標的物不適格而被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
根據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的主流做法,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普通法理理解,金租公司除外的一般租賃公司不會刻意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和租賃標的物進行過多解釋,而普遍主觀通過把握其標的物可轉讓性、所有權和使用權可分離、標的物明確、融資與融物價值不過分偏離、非權利和可消耗物等要素來進行初步的業務合規性判斷。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過程中的融資租賃業務一般以工程設備、不動產和在建工程等作為租賃標的物,盡管某些方面與上述標準有出入,但一般在項目信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應著力淡化其相關合規性問題。
(二)融資租賃行業已有基礎設施融資租賃的成熟業務模式,并已形成了大量的資金投放
據了解,目前租賃行業已經有大量的成熟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的投放,行業模式盡管形態各異,但都為租賃公司進入該領域提供了示范的效應。尤其是在租賃行業金租公司大量資金已投入的情況下,未來的司法政策以及行業監管必定會采取更為審慎和實事求是的態度來進行認定,從而保持行業的穩定性。租賃公司若及時進入該領域,則一方面可以發揮協同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的功能優勢,也可以在較短時間內補齊規模短板,用最短的時間做大做優做強。
三、融資租賃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可能的業務模式探討
設備融資租賃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賃公司(出租方、買方)、項目公司(承租方)、供應商(賣方)三方簽訂典型的融資租賃設備直租模式
變通形態:實踐中有探討將融資租賃拆分為兩個階段,即在前期由EPC總包方作為承租人,待設備竣工驗收后將承租人變更為業主或項目公司,具體情形需跟進EPC總包合同中關于總包方與業主的權利義務約定進行判斷。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工程主要造價來源于設備采購部分,最典型的為新能源光伏建造行業。
應收賬款保理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賃公司(買方)、項目公司、業主或EPC總包方(賣方)簽訂應收賬款保理合同。
變通形態:根據工程應收的形成,租賃公司可判斷該應收的真實性和價值性,從而選擇是否附帶相應的應收賬款回購條款。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工程前期已完成了大量的工程施工進度并進行了投入,形成了應收。
租舊建新型融資租賃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賃公司(出租方)、業主或項目公司(承租方)簽訂真實資產的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合同,從而解決新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融資的資金專款專項用于新項目的投資建設。
變通形態:在該種形態中可根據商務談判的條件設置由租賃公司專項物資采購供應條件、設備采購或租賃條件、保險經紀條件。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業主具有有效資產充當租賃標的物,從而促成交易。
EPC 方墊資建設融資租賃模式
1 、交易模式:項目建設前業主與租賃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項目融資金額、成本等條件;業主與EPC方簽訂協議中約定各自投入及融資比例。項目完工后,業主投入部分形成資產由EPC向其移交所有權;EPC方墊資施工部分,租賃公司(出租方)、業主或項目公司(承租方)、EPC方(供應商)三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變通形態:在該種形態中可根據商務談判的條件設置由租賃公司專項物資采購供應條件、設備采購或租賃條件、保險經紀條件。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業主具有一定的融資能力,EPC方有一定的墊資能力的情形。
施工方和租賃公司EPC聯合體融資租賃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賃公司與施工方組成EPC聯合體,三方在項目建設前就融資金額、成本等條件進行約定;施工方負責項目總承包建設,由業主和租賃公司按照融資比例進行工程融資投入;工程竣工驗收后,EPC聯合體向業主移交其投入部分的資產產權,租賃公司(出租方)與業主(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公司投入部分產權出租給業主。
變通形態:在該種形態中可根據商務談判的條件設置由租賃公司專項物資采購供應條件、設備采購或租賃條件、保險經紀條件。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業主具有一定的融資能力。
在建工程分段回租融資租賃模式
1 、交易模式:項目建設前業主或項目公司與租賃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整體項目融資金額、成本等條件;業主或項目公司投入部分資本金并由EPC方建設,待部分工程完成并驗收確認后,由EPC方向業主或項目公司移交產權,租賃公司(出租人)與業主或項目公司(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合同;該種模式循環滾動,直至整體項目完成。
變通形態:在該種形態中可根據商務談判的條件設置由租賃公司專項物資采購供應條件、設備采購或租賃條件、保險經紀條件。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業主具有一定的融資能力,基礎設施項目可分期開發建設且產權可分情形。
小股比拉動或“租投聯動”模式
1 、交易模式:租賃公司單獨或聯合EPC方以小股比投資方式股權投資項目公司。并在此基礎上綜合輔助運用融資租賃、物資采購等手段取得多種項目收益。
變通形態:可綜合運用融資租賃、基金資金計劃、銀團投資等多種形態,通過法律合同條款清晰界定各方權利義務。
2 、適用情況
該種業務模式適用于租賃公司以對外投資資格及能力的方式拉動相關業務的開展。
以上多種業務模式的組合運用模式
綜上,租賃公司可以結合現有多種業務形態,根據具體不同的項目情況分別選擇適用相應業務架構模式;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多種模式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難的順序進行排列,且每種模式均需涉及大量的法律關系和實踐問題需要具體梳理和完善,在此僅提供一種業務思路。
四、租賃公司進入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需解決的相關問題
(一)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領域的融資問題
融資問題是直接關系租賃公司最終能否開展及在多大規模和程度上開展此項業務的關鍵問題。租賃公司一方面應以“以融促產”的事由積極說服股東出資人加大對租賃公司資本金的投入。另一方面,租賃公司應千方百計拓展融資渠道,加大融資力度。除了通過剝離公司賬面逾期改善公司報表及融資能力、設立其他融資平臺外,應通過設立租賃資產ABS、險資、內保外債、聯合租賃等多種方式解決融資瓶頸,為相關業務開展提供資金保障。
(二)風控能力構建問題
融資租賃新業務的開展尤其需要風控能力的支撐和保障。前述討論論證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均為項目投資,而項目投資一方面投資額度大,另一方面其因為處于建設期而普遍缺乏有效的風險抵押擔保資產,項目的風險控制主要寄托于對項目價值性的判斷上,在此背景下,此種業務開展的風險控制尤其是項目價值評估、承租人信用評估主要取決于法律盡職調查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全面性上。建議租賃公司相關風控部門既要依托EPC建設方的協同調查論證,更應自主獨立開展相關的風險盡調;必要時要委托相應的中介機構、專業技術機構補充開展相應工作。
(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相關服務的合規性風險防范與化解問題
基礎設施投資建設融資租賃及其他相關服務為新興融資租賃事務,尤其是諸多模式均涉及法律合規性的擦邊球問題,而合規性問題直接關系到項目能否開展、以何種模式開展的核心關鍵問題。尤其是,各種新興模式均涉及大量的非常規性合同版本、協議內容,許多問題均為新興、模糊性問題。建議租賃公司一方面加大公司法務團隊的專業力量,充分發揮法務部門的業務核心專業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應加大與專業融資租賃律所的合作力度,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設計業務模式、專業論證和合同條款的審核。
(四)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相關服務的執行層面問題
基礎設施投資建設資金投放巨大、操作復雜、業務鏈條較長。如租賃公司下定決心開展相關業務,則建議組織精干的業務執行團隊,加大資源投入和服務保障,加大管控力度,通過制度和流程建設一支勤勉盡職、專業能力突出、執行力強的業務團隊。
(五)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形成的資產的租后管理及資產處置問題
應建立相應專業的團隊和機制,專門負責處理相關事務,建立制度流程,豐富管控手段,取得處置實效。
來源: 融資租賃30人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