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交通運輸部將無車承運人更改為網絡平臺貨運資質
- 2019-04-01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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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互聯網+”高效物流發展相關部署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培育現代物流市場新業態,加快推進道路貨運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交通運輸部在系統梳理總結道路貨運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互動”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zhangqiang@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貨運與物流管理處(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5月1日。
交通運輸部
2019年3月29日
附件:
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道路貨物運輸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絡貨運經營者,是指依托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承擔承運人責任,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實際從事運輸服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
第三條網絡貨運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網絡貨運管理應當公開、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貨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網絡貨運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網絡貨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鼓勵網絡貨運經營者利用大數據、云計算、衛星定位、人工智能等技術整合資源,應用多式聯運、甩掛運輸和共同配送等運輸組織模式,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運輸生產。鼓勵組織新能源車輛、中置軸模塊化汽車列車等標準化車輛運輸。
第二章經營管理
第六條鼓勵發展網絡貨運,促進物流資源集約整合、高效利用。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且需要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可向所在地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提出申請,縣級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網絡貨運。
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還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并具備其他相關線上服務能力。
第七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八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承運危險貨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
網絡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運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托運人拒絕安全查驗的貨物。
第九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營運資質、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從業資格證。網絡貨運經營者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網絡貨運經營者委托運輸不得超越實際承運人核定的經營范圍。
第十條網絡貨運經營者組織實際承運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服務,經營行為應符合合同約定條款及國家相關運營服務規范。
第十一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車輛裝載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強令要求實際承運人超載、超限運輸。
第十二條網絡貨運經營者互聯網平臺應接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測系統,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上傳運單數據,包括實際承運人、車輛、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運輸起訖點、收發貨時間、貨類貨重、運輸費用、路橋通行費發票信息等。
第十三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承運人責任保險、保證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運人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的相關要求,對托運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督促實際承運人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托運人身份、物品信息。
第十五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實際承運人運輸安全、服務質量的管理,建立對實際承運人的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評價結果。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對舉報投訴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記錄實際承運人、托運人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包括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信息,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網絡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托運人等相關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不得使用相關信息開展其他業務。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級網絡貨運經營信息監測系統,實現與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臺的有效對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至部網絡貨運經營信息交互系統,并與同級稅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利用省級網絡貨運經營信息監測系統對網絡貨運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信息化監測,監測結果作為執法的重要依據。
網絡貨運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稅收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核實,經營者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網絡貨運經營者、實際承運人有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對實際承運人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網絡貨運經營者有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網絡貨運經營者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縣級以上負有道路運輸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三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網絡貨運經營者信用評價,并將信用評價結果、處罰記錄等信息公示。
第二十四條鼓勵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網絡貨運經營失信當事人名單制度,引導網絡貨運經營者和實際承運人加強自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對網絡貨運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意味著開展了兩年多的無車承運試點將全面放開,并更名為“網絡貨運”,這讓之前一直觀望的意向企業看到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