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9-05-13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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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來,通過一系列保險中介專項檢查和亂象治理工作,各保險機構合規意識有所提升,各類風險得到明顯遏制,但仍有部分機構存在內控管理不規范、線上線下管控尺度不一致等問題,保險中介市場亂象問題不容忽視。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2019年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相關要求,進一步遏制保險中介市場違法違規亂象,銀保監會決定開展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現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
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風險防范意識弱、管控責任落實不到位、與第三方網絡平臺非法合作等亂象進行重點整治,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通過亂象整治工作倒逼保險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妥善處置潛在風險,有效規范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中介市場長期穩健發展。
二、整治內容
本次亂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項重點任務:一是壓實保險公司對各類中介渠道的管控責任;二是認真排查保險中介機構業務合規性;三是強化整治與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保險業務。整治對象覆蓋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與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具體整治工作要點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等套取費用。如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套取費用;虛構保險合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編造虛假中介渠道業務、虛構中介渠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渠道業務費用或者編制提供虛假的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2.是否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3.是否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5.是否通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未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
(二)各保險中介機構應加強內控管理,防范經營風險,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等方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3.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4.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按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5.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片面類比,變相夸大保險合同收益、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誤導行為。
6.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向保險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的利益。
(三)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臺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是否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鏈接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2.保險機構是否與從事理財、P2P借貸、融資租賃等互聯網金融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存在合作。
3.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對合作第三方平臺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4.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5.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并承擔合規責任,第三方平臺是否存在代收保險費和轉支付現象。
6.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在顯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在顯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網絡平臺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平臺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7.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限制保險機構如實、完整、及時地獲取客戶相關信息。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階段。2019年4月-6月,各銀保監局要組織轄內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認真開展自查,各機構應按照整治工作要點認真對照自查,在自查基礎上積極完成整改。各保險機構應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書面報告轄區銀保監局。
(二)監管抽查階段。2019年7月-11月,各銀保監局應在自查整改基礎上開展監管抽查。抽查對象和抽查數量由各銀保監局根據轄區情況自行決定。抽查對象應涵蓋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代理、經紀、公估)、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含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三類機構,務必做到覆蓋廣泛且重點突出。
(三)總結匯報階段。各銀保監局應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中介部報送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實施、機構自查情況、監管抽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和工作建議等內容,并填報各項表格(詳見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組織。各銀保監局要站在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控金融風險的政治高度重視亂象整治工作,將亂象整治作為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重要抓手,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常抓不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整合監管力量,確保亂象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鼓勵自糾,立查立改。要強化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各保險機構要確定亂象整治工作的牽頭負責人,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人。自查中對重點問題和薄弱環節邊查邊改,一旦發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不合規、風險隱患較大的情況,應立即整改,果斷處理。對公司在自查中積極暴露問題并整改落實到位的,依法免于處理。
(三)分類處置,壓實責任。各銀保監局要始終保持監管高壓態勢,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問題。對保險機構在自查中存在瞞報漏報行為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并依法追究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責任。各銀保監局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壓實監管責任,因工作不力或失職失責導致相關風險集聚、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四)有序推動,及時匯總。各銀保監局要有序推動整治工作,合理安排工作進度。機構自查階段要做好轄區各保險機構自查整改情況的督導核查工作,監管抽查階段要做好現場檢查實施及后續處罰工作。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典型問題和突出風險,要及時上報,深入剖析,注重從機制上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和化解風險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