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的三大風險
- 2019-09-16 09:08:00
- 楊舸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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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基于應收賬款而產生的一系列金融綜合服務。因此,保理業務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應收賬款。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果應收賬款形成的貿易背景不真實,則應收賬款是否存在、敘做保理是否有效、保理商如何保護自身利益等都將存在問題。那么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風險形成的因素有哪些,又如何在業務操作中規避這些風險呢?本文具體分析了保理業務中應收賬款風險形成的要素基礎上,提出了實操過程中規避風險的具體措施。
一、保理業務應收賬款風險的形成
保理業務主要涉及保理商、賣方、買方三個主體,一般操作流程是:保理商首先與客戶即商品銷售行為中的賣方簽訂一個保理協議。一般賣方需將所有通過賒銷(期限一般在 90 天以內,最長可達 180 天)而產生的合格的應收賬款出售給保理商。賣方將賒銷模式下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文件提供給保理公司,作為受讓應收賬款的依據。簽訂協議之后,保理商對賣方及買方資信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調查,確定信用額度。保理商將融資款項劃至賣方作為應收賬款購買款。應收賬款到期日,買方償還應收賬款的債權。
從保理的業務流程我們可知應收賬款是以真實的貿易背景為前提而為供應商提供集應收賬款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賬款催收和買房付款擔保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在實踐中,往往因為應收賬款形成的貿易背景不真實而導致大量的保理糾紛的產生。
(一)保理業務應收賬款風險成因一:貿易背景虛假
總結下來,實踐中保理業務應收賬款背景貿易虛假至少包括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貿易雙方之間并沒有真實的貿易往來,這種情形下或者是貿易雙方共同形成虛假的貿易文件而不履行文件項下的內容,或者是賣方偽造買方簽章及有關貿易文件,也同樣不存在真正的履行。此時,買賣雙方之間根本沒有貿易行為,雙方或者賣方虛構貿易文件來騙取保理商的融資,已經涉嫌騙取貸款罪等刑事犯罪。
另一種情形是貿易雙方雖然存在真實、有效的貿易合同,但賣方尚未履行或僅部分履行交貨義務,卻利用該等貿易文件項下的全部賬款向保理商敘做保理業務。
與第一種情形不同的是,賣方并非不打算履行交貨義務,只不過是超前利用尚未產生的應收賬款(即未來應收賬款),在尚未履行或僅部分履行交貨義務時就以全部賬款敘做保理業務。
而保理業務主要是針對賒銷貿易,即賣方先行交貨后買方在一定期限內支付貨款,也正是這一時間差形成了賣方對買方的應收賬款,從而賣方可以該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進行保理業務。因此,如果賣方并未履行交貨義務,卻以尚未產生的應收賬款敘做保理業務,也應屬于貿易背景不真實的一種情形。
(二)保理業務應收賬款風險成因二:信用管理不健全
所謂信用管理不健全風險,這里包括買方和賣方兩大方面。具體來說,即買方信用風險 ( 賒銷風險 ): 應收賬款轉讓與受讓是保理業務的核心,借款人與還款人分離是其與貸款區別的顯著特征。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是保理業務的常規擔保措施,買方依據商務合同按期支付應收款項就不會產生信用風險。因此,買方信用風險是保理業務的關鍵風險,尤其在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買方信用風險是應予以關注的首要問題。
賣方信用風險 : 賣方客戶通常作為國內保理業務的申請主體 ( 定向保理除外 ) ,其信用狀況的優劣,經營實力的強弱都會對保理業務產生重要影響。無論是有追索權還是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作為第二還款人,賣方信用風險都不能忽視。
(三)保理業務應收賬款風險成因三:法律風險
保理業務的最大特點就是獲得融資方和最終還款人二者分離,保理商不得不承受由于這兩者分離所帶來的風險。目前國內保理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缺乏詳盡的法律法規。我國應收賬款在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系統的轉讓登記行為僅具公示作用。而且,轉讓通知并不是債權轉讓成立與生效的必備條件,惡意的債權讓與人可能與其中一個后位債權受讓人串通,通過倒簽轉讓日期或者倒簽收到通知日期,制造虛假證據,從而損害善意受讓人的利益,而這也就意味著應收賬款受讓權益的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從保理業務的整個過程總結來看,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賣方履約瑕疵的風險,買方抗辯權以及抵消權的風險;
保理商受讓債權合法性的風險;
隱蔽保理業務項下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等等。
二、保理業務應收賬款風險規避具體措施
(一)對背景貿易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
應收賬款產生于基礎貿易,如果基礎貿易虛假,應收賬款的存在就顯然存在問題,保理商受讓虛假貿易中產生的所謂應收賬款,這單保理業務就完全沒有了根基,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提醒,對背景貿易真實性進行審查,既是銀監會或保理協議要求履行的義務,更重要的是保理業務自身對于風險防控的要求。
那么如何對背景貿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呢?具體歸納了如下幾點:
1. 對背景貿易真實性必須進行實質審查
在保理業務的辦理過程中,保理商雖然在保理協議中會約定賣方應當提交基礎交易合同、交貨憑證等文件供其審查,但往往會認為只需要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有的保理商要求賣方提供的審查文件不完整,例如只要求賣方提供基礎交易合同及發票,不要求核對貨物交接憑證;有的保理商認為賣方的信用記錄良好,在核對文件時只是走過場,而沒有去仔細核對有關信息,忽略掉賣方提供的基礎交易合同約定內容過于簡單而無法實際履行,或者賣方只能提供間接交貨憑證等現象,而這些,都可能是賣方未真實交貨的跡象。
2. 必須對單據原件進行審核
保理商在對貿易真實性進行審查時,必須要求賣方提供基礎貿易合同、貨物交付憑證、買方確認應收賬款函件等文件的原件,并審核這些文件原件的真實性。同時提供這些文件的復印件,再由賣方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后再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圖章。
如果賣方是出于騙取融資的意圖,只提供復印件供審查正好便于蒙騙保理商。而一旦發生保理糾紛,保理商就無法向法院出示該等文件的原件,如果賣方不予配合的話,保理商將不能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貿易真實存在以及賣方確實履行了交貨義務,從而其主張買方應支付應付賬款的請求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 不能將增值稅發票作為賣方交貨的憑證唯一證據
在眾多保理糾紛中,存在的一個共同點是保理商十分重視賣方提交的增值稅發票:不僅根據增值稅發票進行融資,而且將增值稅發票作為主張買方支付應收賬款的核心證據,甚至在很多情況下作為證明賣方已經履行交貨義務的唯一證據。
增值稅發票的開出意味著賣方要從買方收進該筆賬款,保理商根據賣方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來確定應收賬款的金額乃至融資額度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增值稅發票在法律上卻并不能作為賣方的交貨憑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此已有定論:“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因此,保理商在保理糾紛中僅以增值稅發票要求買方支付應付賬款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4. 必須由買方而不是賣方向保理商出具確認文件,來避免支付應收賬款的爭議
由于與保理商敘做保理業務的是賣方,買方并非保理協議當事方;甚至在隱蔽型保理業務中,買方會在很長期限內對應收賬款被敘做保理事宜并不知情,因此,在大部分保理業務中,保理商都是要求賣方提供交貨憑證、買方出具的確認函等文件,極少會有保理商直接向買方確認交貨及應收賬款情況。
如果保理商僅依賴賣方取得買方出具的確認文件,則當賣方存在故意騙貸時,這就為賣方騙貸提供了方便。現實中不乏賣方偽造買方簽章、偽造買方確認文件騙取保理融資的情況。而且,即使不存在賣方騙貸情況,也可能存在買、賣雙方就交貨或者應收賬款金額存在爭議的情況,如果保理商未直接向買方核實,則很有可能會在要求買方支付應收賬款時與買方產生爭議或糾紛。
5. 必須妥善保管好審核文件原件
在面對保理糾紛時,保理商面臨的一個問題是無法提交基礎交易合同、貨物交付憑證、買方確認函等文件原件進行質證,原因是保理商在審核過該等文件后,只是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圖章便將原件交還給賣方。
如果在保理糾紛中,賣方能夠在案件審理中配合保理商提交該等文件的原件,自然沒有問題,但在保理糾紛中,賣方也往往是保理商起訴的主體,并且賣方與買方一般都存在長期的合作關系,因此在有的時候賣方并不配合保理商提供該等文件的原件,從而導致該等文件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因此,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商必須妥善保管好審核文件原件,以作為產生糾紛時的憑證。
(二)準確判定“合格的應收賬款”
合格應收賬款的評判標準:
一是買賣雙方必須有貿易往來,賣方已經完成貨物的交付 / 服務的完結,買方已經就此確認并承諾延遲付款。賣方供應商已經完成貨物的交付 / 服務的完結。供應商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僅僅是拿到訂單,還沒開展業務的不算,只完成一部分的也不算。
二是買方已經就此確認并承諾延遲付款。只有買方承認了的賬款,并且延遲支付,才會形成應收賬款。買方沒有確認的不算,現付的不算。
以下列舉幾個事實案例來具體說明合格應收賬款的判定。
案例一
甲公司與乙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將一批貨物銷售給乙公司,約定的付款期限為貨到 180 日內,并約定了貨到后 10 天為貨物質量的異議期, 2016 年 2 月 1 日,乙公司簽收貨物。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收賬款)情況變化按照時間順序梳理如下:
案例二
甲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接了乙政府的保障房建設工程, 2015 年 1 月 1 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土地,該地塊規劃的建筑面積為 25000 平米,其中保障房的面積為 20000 平米,同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乙政府簽訂了《回購協議》,約定房屋于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成,政府按照每平米 5000 元的價格回購其中的 20000 平米,總價款共計 1 億元,協議約定乙政府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支付價款,剩余的 5000 平米商品房由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銷售,這 5000 平米商品房的市場價約為每平米 1 萬元,共計 5000 萬元。 2015 年 1 月 2 日,甲房地產開發企業將該工程整體發包給丁建筑公司,約定的工程價格為 5000 萬元。 2015 年 2 月 1 日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丙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以該土地使用權為抵押擔保貸款 3000 萬元,期限為 2 年,年息為 5% 。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收賬款)情況變化按照時間順序梳理如下:
結合以上案例,保理商確認的“合格應收賬款”應當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1. 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法律關系清晰明確;
2. 應收賬款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明確,雙方沒有其他債權債務或雙方的其他債權債務不會對該筆應收賬款產生實質影響;
3. 付款人對應收賬款的付款義務除未到期外,不應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抗辯理由;
4. 應收賬款未到期且賬期適中。
因此,“合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有效的、真實的,權屬明確,并依法可轉讓,不存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不可轉讓的情形,且就其轉讓沒有其他權利限制;“合格的應收賬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被質押、抵押、設定信托等第三方權益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張抵銷、代位權等權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情形。
文章來源:元立方金服